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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下半年将继续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治理 2022年上半年政策速递

广东下半年将继续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治理 2022年上半年政策速递

  原标题:广东下半年将继续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治理 2022年上半年政策速递④“大气污染防治”专篇

  据报道,目前我省正在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接下来,继续围绕美丽广东和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接下来将继续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治理和移动源污染防治,及时有序依法做好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工作,继续保持我省空气质量持续稳中向好。近期,省厅在认真调查分析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基础上,组织起草《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正在加快起草《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作为行动计划配套实施方案。

  为帮助业内人士准确把握行业脉搏、了解最新政策动态,我会整理了2022年上半年发布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政策,清单如下:

  01《关于核发2022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620号)

  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核发2022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知》,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43家单位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2022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和使用配额规定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经营活动。

  2022年3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货车环保监管的通知》,要求建立日进出柴油货车达到100辆次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业名录。《通知》提出,要落实企业日常达标管理责任及污染天气应对责任,同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可依相关要求,组织机动车遥感监测、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重点用车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等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进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升柴油货车监控覆盖率。对遥感监测或OBD远程在线监控发现超标排放柴油货车数量占其进厂使用柴油货车总数10%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业,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入户检查,开展污染控制装置查验、车用尿素和车用柴油质量检测和排放检验等工作,检查结果通过“移动源检查”APP登记并上传。

  2022年3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学习借鉴东莞市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经验做法的函》,要求全省各地市根据当地涉VOCs重点行业及物种排放特征,选取重点行业,学习借鉴东莞经验,根据东莞制定的替代指引,加快制定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计划。

  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市使用或部分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及有机溶剂的各类家具制造企业,以及使用热固型油墨的平版印刷企业、使用醇溶性油墨的柔版印刷企业、凹版印刷企业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孔版印刷企业等。

  本指引规定了家具制造业和印刷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的分级规则、定级规则及管理办法、台账与记录要求等。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管辖区内家具制造业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现场核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设计的参考依据。

  2022年5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就加强固定源氮氧化物工程减排、提升固定源环境监管效能、强化移动源氮氧化物管理减排、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和帮扶力度四个方面部署工作,涉及钢铁、水泥、玻璃、石化、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铝型材、砖瓦制造、石灰生产等行业,以及移动源的NOx减排工作。该文件自2022年6月15日实施,有效期5年。

  05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粤环函〔2022〕330号)

  2022年6月,广东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技术文件基于省厅组织开展的涉VOCs排放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题专项研究,聚焦细颗粒(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本规范规定了广东省高架火炬系统的一般规定、热值监控、流量监控、火焰监控等有关要求。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建和扩建高架火炬系统的设计、运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及监督管理。

  5-2《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适用人员: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科研单位机构内从事VOCs 产排量核算、环境空气质量研究的专业工作人员;也可适用于企业相关人员用来核算本企业VOCs 排放量。

  可用于区域行业VOCs 产排量核算,应急天气管理VOCs 削减量核算,可持续性或回顾性管理,以及行业VOCs 源清单编制。

  本指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包括电子器件制造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相关技术要求,其中电子器件制造包括电子线)、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3972)、集成电路制造(3973)、显示器件制造(3974)、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3975)、光电子器件制造(3976)以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3979);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0)、电阻电容电感元件制造(3981)、电子电路制造(3982)、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3983)、电声器件及零件制造(3984)、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5)以及其他电子元件制造(3989)等。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控制、故障(不正常运行)处理、记录与报告的管理规定与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也可作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的参考依据。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钢压延加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和分级评估方法,适用于钢压延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分级评估。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铝压延加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和分级评估方法,适用于铝压延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分级评估。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石灰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和分级评估方法,适用于石灰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分级评估。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砖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和分级评估方法,适用于砖瓦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分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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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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