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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专栏:针对新冠肺病毒的核酸检测规制简析

作者:南京胡晓翔

针对新冠肺病毒的核酸检测规制简析

胡晓翔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新冠肺病毒的核酸检测,阳性结果并不等于就是新冠肺炎患者,要结合流行病学史和症状体征综合判断。阴性也不等于没事,可能因为局部病毒量少等原因而没检出。但,病毒的核酸检测是一个指向性、线索性很强的比较高效的筛查手段,成本不高,对被检者基本无伤害性,所以,运用极为广泛,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均极为重视,新发的文件很多。关乎此的规制,围绕新近的文件规范,简析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算是源头规则吧。继之,就该是去年的国家卫健委“一号公告”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20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具体的细化规定,有无数的文件涉及,笔者认为,只要是具有法定职能的部门(更多的是“指挥部”“联防联控机制”)依职权发布的文件内的有关内容,都是核酸检测的工作规范。

比较近期的,列举如下:

1.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1年8月3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五点第二款有“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员接种疫苗,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实行集中居住、全封闭管理。”

该件地方性法规多处出现“核酸检测”要求。

第四点第三款:“对进口食品、物品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和追溯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做好信息核查申报等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疫情防控的主管责任,对进口食品、物品的消毒和检测等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第七点第六款:“快递员、食品从业人员、专业救援人员、一线市场监管人员、医护人员以及出租车、网约车、公共交通一线工作人员等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健康监测。”

第八点第四款:“有中高风险地区或者封闭封控管理区域旅居史人员、解除集中隔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社区(村)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服从并配合做好排查、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工作。”

第九点第三款:“发生疫情时,市民应当配合做好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主动申报、如实陈述。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应当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做好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终末消杀等工作。”

第十点第二款:“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流行病学调查溯源能力建设。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加强集中隔离场所建设。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强疫情防控人员能力建设。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疫情防控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三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信息。单位未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的,由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个人有隐瞒病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等情况,或者有冒用他人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点第四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医务人员开展疫情救治工作,或者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且拒不听从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点第五款:“个人有隐瞒病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等情况,或者有冒用他人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行为,被依法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予以惩戒。”

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13号)(2020年12月28日)。

3.《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75号)(2021年8月4日)之“四、以核酸检测为核心识别传染源”。

4.《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的通知》(宁防办[2021]105号)(2021年8月27日)。

5.《关于印发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7号)(2021年9月8日)。

6.《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闭环管理的通知》(苏肺炎防控办[2021]29号)(2021年9月16日)之“三、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之“(五)核酸检测”。

7.《关于强化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的通知》(宁防办[2021]126号)(2021年9月28日),内附《关于强化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办[2021]28号)(2021年9月16日)。

8.《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宁防指[2021]25号)(2021年10月11日)。第三点之(二)有对黄码、红码人员“加强核酸检测”,对风险区域“采取核酸检测等措施”。

该件多处出现“核酸检测”要求。

9.《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的通知》(宁防办[2021]139号)(2021年11月23日)。

不胜枚举。各行业、部门(例如民航局、海关总署等等)还针对本业工作的特点,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有几点讨论。

1.对承检机构有复杂且相对完备的规范性要求(还涉及到准入资质有关的《生物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等、质控等等规则)。

2.对于“愿检尽检”,就是应需求的服务。

3.文件强调的“应检尽检”,实质是依法防控的措施之一,可以看出来,一旦落入“应检”人群,就是强制性的检测,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方法(咽拭子、鼻拭子、肛拭子)受检,就是有关人员的义务,必须的。但,这个“应检尽检”的费用承担,有争议。目前并不免费服务,多由该人群所在单位或者雇主负担。笔者以为,作为政府防控手段的“应检尽检”,系“按甲类控制”的行政行为,应该是财政承担全部费用。甚至,对于此类被检测者,其实还应该有适度的补偿。

4.造假检测报告,当然违规违法。

5.悖逆要求而不履行“应检尽检”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2021年12月22日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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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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