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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上海调整“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 最高可获10万元保障金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鲁哲)市职工保障互助会17日发布,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

  “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承办的一项补充医疗保障项目,通过互助互济机制,帮助参保退休人员减轻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有“职工的第二医保”的美誉。“退休住院保障计划”自2001年实行至今,已累计支付互助保障金98.84亿元,惠及本市1857.32万人次退休人员。截至去年底,本市共有405.81万名退休职工参加该计划,覆盖了85%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

  4月1日起调整的“退休住院保障计划”,参保对象分为团体参保对象和社区参保对象。在保障期内,参保人员如出现住院治疗、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四种情况之一,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对统筹基金(或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50%-70%的比例报销保障金。

  每一保障年度个人累计最高可获保障金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10万元。

  团体参保

  团体参保对象是指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

  凡起保日期在4月2日及以后的参续保单位,无论何时办理参续保手续,缴费标准为: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或“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的住院基本保障A0”,缴费标准为每年350元/人;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或“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的住院基本保障A0”,缴费标准为每年365元/人。

  社区参保

  社区参保对象是指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歇业企业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无单位的社会退休人员,以及单位不组织参保的退休人员。

  2020年社区参保将于6月1日启动。缴费标准为:社区参保对象中的续保人员、新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人员、断保后一年内再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365元/人;社区参保对象中,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一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1年(不超过2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730元/人。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两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2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1095元/人。其中,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年份,不享受保障待遇。

  保障金实现“直接给付”

  凡参加“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的退休职工发生住院治疗等情况,无需申请给付,市职保会通过互助保障数据库与社保部门、医保部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直接将退休住院保障金划入参保职工养老金账户。

  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延长办理时限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确保互助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延长防疫期间互助保障业务办理时限,参保单位可暂缓办理相关业务。一是延长续保手续办理时间。在保障期满之日后的半年内办理的续保手续,视作正常续保。二是延长保障金申请时间,在保障期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的规定上,延长半年给付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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