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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创明灯饰电器厂生产冒用UL认证标志产品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6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是通过UL认证标志,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属于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二、鉴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亦未搜集到涉案产品的销售单据,我局仅能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现场扣押的涉案物品和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供述,认定本案货值为1448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期限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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