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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材料的书建筑材料论文400

  ✎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彩色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彩色扫描件(由办理的企业提供);  ✎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彩色扫描件(新企业无资质的)(由我公司协助完成);  ✎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彩色扫描件(由我公司协助完成);  ✎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彩色扫描件(由我公司协助完成);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关于建筑材料的书建筑材料论文400

  ✎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彩色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彩色扫描件(由办理的企业提供);

  ✎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彩色扫描件(新企业无资质的)(由我公司协助完成);

  ✎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彩色扫描件(由我公司协助完成);

  ✎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彩色扫描件(由我公司协助完成);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建筑材料论文400、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关于建筑材料的书、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3建筑材料论文400、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5、办公场所证明关于建筑材料的书,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关于建筑材料的书,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线、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关于建筑材料的书、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和延续: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3.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8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2、企业合并关于建筑材料的书、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

  3、(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上报彩色扫描件),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电子化申报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彩色扫描件(从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加盖企业公章,最后以彩色扫描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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