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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新型建筑材料材料类专业怎么样

  为帮扶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防控,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律师协会组织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律师,共同编写《新冠肺炎疫情下台州市企业应对指南》,就当前疫情下出现的企业复工问题以及工资发放、劳动关系维护、逾期交货、财税优惠等企业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对出台的相关惠企政策进行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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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扶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防控,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律师协会组织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律师,共同编写《新冠肺炎疫情下台州市企业应对指南》,就当前疫情下出现的企业复工问题以及工资发放、劳动关系维护、逾期交货、财税优惠等企业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对出台的相关惠企政策进行归纳整理。鉴于时间仓促,加之目前疫情防控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出台等原因材料类专业怎么样,本指南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关答案仅供参考,具体问题须结合事实和法律作具体分析。

  何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 180 条和《合同法》第 117 条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亦沿用了现有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之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8条还对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做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何为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相较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规定则显得“姗姗来迟”。1999年的《合同法》即对不可抗力做出明确规定。而直到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情势变更进行了正式规定。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适用

  (1) 如因此次疫情,对于已经订立的合同,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应及时将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如实告知买方,本着双方诚信共赢的原则,视双方情况协商变更合同绿色新型建筑材料,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应及时签订《合同变更/解除的补充协议》, 明确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如协商未能达成的,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确实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则应及时向买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损。

  (3) 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应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上,如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通知等。

  (1) 及时排查、清点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实际需求,并及时向供应商即卖方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疫情影响,对于刚性需求,要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2) 经与卖方核实后,如受疫情影响卖方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本着双方诚信共赢的原则,视双方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绿色新型建筑材料,协商一致的, 应及时签订《合同变更/解除的补充协议》,明确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3) 卖方因疫情影响已无法满足买方的及时性需求或合同的其他特别需求, 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企业应及时向供应商即卖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4) 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应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上绿色新型建筑材料,如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通知等。

  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或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建议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审视相对方是否确实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

  答:不是。首先,需要核实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该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涵盖了疫情这种情形,如果没有明示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需要从“适用法”视角去界定。例如:(1)如果合同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则可以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2)如果合同约定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由于普通法下没有默示的不可抗力原则,可能需要援引普通法下合同受阻(frustration) 原则,但是援引合同受阻原则的法律后果只能导致合同终止,且合同受阻在一般情况下较难成立;(3)如果合同约定适用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仍需要个案判断是否造成“不可避免的障碍(impediment)”、是否“已尽通知义务与减少损失义务”等情形,另外还要注意在障碍消除后不再免责。

  台州市贸促会为维护台州地区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依据中国贸促会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协助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网上便捷通道。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从即日起向台州市贸促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台州市贸促会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应对原则为及时详尽通知,采取减少损失措施。通过双方约定或者惯常的联系方式(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详实说明导致无法完全按约履行的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障碍(附相关证明材料)。

  减轻损失。根据合同个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损失,以免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协调上下游。企业及时、主动联络上下游企业,共同商讨后续进一步合作的方式与风险分担方案,并及时形成书面备忘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固定协商成果。

  除合同特别约定外,本次疫情一般不会引发进口方违约导致进口合同的终止履行或解除,但不排除国际上部分国家(地区)关闭部分物流、国内货运受阻等情形。因此,进口方应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妥善协调。关注相关国家、地区是否有关闭部分物流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保障付款渠道顺畅。如果合同约定信用证付款的,进口方应考虑疫情对银行工作时间的影响,确有影响的应及时通知国外卖方。核实国内物流仓储情况。进口企业应当及时联系国内承运、物流仓储服务机构材料类专业怎么样,避免关联违约,必要时选择替代方案。

  在疫情被WHO 认定为国际公共紧急卫生事件的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可能面临隔离、绕航问题,船员的安全问题,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许可问题,该等问题对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均会产生实质影响。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出发港和到达港的相应措施,必要时变更航线、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绿色新型建筑材料。

  为防控疫情,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延迟复工时间的通知文件,针对建筑行业, 更有多地政府另行发文,要求延迟复工,以控制农民工的流动,由此客观上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的,我们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不可归责于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为防控疫情延迟复工,势必导致全国各个行业均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即使后续复工,也很有可能出现建筑施工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的情况,那么施工企业能否要求调增?

  我们认为首先要看双方的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价格可以调增,尤其是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施工企业是否有权调增价格,调增的标准及规则是什么。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作为施工企业,我们倾向于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与发包单位协商,适当调增价格。

  对于停工损失及增加的费用,如何承担主要看双方合同中对此如何约定。如合同无特殊约定,按照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示范条款或规定,一般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此外,施工企业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施工人员安置、机械设备以及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1)关注疫情的发展情况,与发包人保持沟通的顺畅,了解开复工的条件及时间,并随时为开复工最好充分准备材料类专业怎么样,包括落实开复工所需要的劳务人员等。

  (2)尽量采取措施材料类专业怎么样,减少因疫情带来的损失。如合理控制人、材、机的使用,合理支出成本,减少损失的扩大。

  (3)根据建工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工期可顺延的情形,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或监理以签证/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如发包人/监理不予配合的话则向发包人及/或监理发出工期顺延的通知,将工期顺延的证据及时固定。

  (4)收集证明疫情发生及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据,如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疫情期间增加的人工费、因疫情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成本增加、机械设备租赁成本增加等,并进行统计。

  (5)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并分担由于疫情引发的损失。如发包人拒绝协商, 则向发包方及监理发书面通知,告知疫情所带来的损失。以及疫情造成施工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及前期整理的索赔依据。

  以浙江省为例,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约定了除“不可抗力”以外逾期交付的责任。同时,出卖人往往还会在该条款的后面或者补充协议中增加其他延期的若干情形,如遇到突发性公共事件、疫情、或非出卖方所能控制的第三方行为等均可延期交房。此等约定合法有效,则可构成延期交房的合法依据。

  业主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属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通常不会因为疫情的原因而导致履行不能,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该以不可抗力为由而主张免责。但如果因业主正处于感染救治阶段,或者因假期顺延银行未能及时放款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我们认为业主可以予以免责。

  建议地产企业注意核实业主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因;如业主确因感染救治、银行未能按时放款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付款的,建议相应顺延付款期限; 如因疫情对业主付款行为造成现实障碍,但不足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建议考虑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在互解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宽限期。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筑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分担,可参照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17.3 条分类确定原则: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容易引发争议,如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的比例问题材料类专业怎么样,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各方承受风险的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

  企业确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停工、赶工损失的,建议准备如下材料主张索赔:(1)疫情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所在地疫情通报、暂缓施工或迟延复工的政府文件。(2)工期顺延、停工损失、赶工损失的证据材料,针对工期顺延主要为建设单位批复的施工进度文件,停工损失主要为人员、设备数量,可由监理单位签认,或工资单、工资转账记录、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结算文件等。(3)减少损失扩大的材料。譬如撤出非必要的现场人员和机械设备、疫情结束后的复工计划等。(4)书面的工期顺延的申请或索赔报告。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在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申请,未按期提出索赔申请的,面临丧失索赔权利的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 条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为六个月,而且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因此,若在疫情影响期间建筑企业的优先权期限将要届满的, 应注意及时协商处理。

  如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企业房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承租省级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免收今年2、3月两个月的房租,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压力,帮助共渡难关。

  承租省级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有关省级单位在全面梳理汇总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情况的基础上,对涉及减免的房租与承租方签订减免租金协议并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疫情原因停业已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就租金减免数额达成一致。达成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就具体减免数额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银保监会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 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货,并鼓励通过适当下调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和中长期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根据该文件精神,各大银行可以自行制定实施方案, 落实相关政策,请企业关注自己的银行相关政策,在未收到银行具体政策或者通知之前,我们建议按照合同执行,以免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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