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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评选方法(试行)

福建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评选方法(试行)

  为提高我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水平,推进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建委闽建筑(1996)50号《关于同意在全省开展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评选活动的批复》精神,协会制定了《福建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办法》。在总结1996年度评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协会一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对评选办法中的有关章节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搞好评选申报工作。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水平,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是我省建筑装饰工程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的质量确能达到省内优秀水平。

  第三条 全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由福建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选,报省建设委员会确认并颁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出5-10个优秀工程项目),可视情况下达每次参评项目的总量控制数。

  第四条 全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的评选范围:⒈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企业所完成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如宾馆、会堂、会议中心、购物中心、俱乐部、娱乐中心等)。

  ⒊单项工程虽然规模达不到要求,但装饰风格独特、典雅、富有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项目,也可以申报。

  ⒌企业申报的工程,应是竣工使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项目,对于已申报过的项目不能再参加下届评选。

  第五条 申报全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⒈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范进行了质量评审并已通过竣工验收。

  ⒉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经工程所在地(即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管理监督机构同意。

  ⒊凡是评为金、银质奖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建评估相应的标准和消防要求;评上金质奖的项目,还要有实测数据。

  第八条 为了保证授奖工程的质量水平,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装饰工程由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复查小级,并会同当地建委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复查。第九条 复查程序:

  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听取有关方面对装饰工程质量的意见。查阅技术资料(主要是施工合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工程质量验评记录)。

  第十条 全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组成,评审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 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评选资格。第十三条 复查、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撤销其复查、评审资格。复查组到受检单位,不吃请,不收礼品。评选工作可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解决复查、评选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对获奖的承建单位由省建筑装饰协会评委会上报省建设委员会确认,并由省建设委员会授予证书和奖牌。第十五条 对获奖的承建单位在有关报刊公告表彰, 并编入每年出版的福建省建筑装饰获奖专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省建筑装饰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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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装饰工程施工方法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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