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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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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8月28日电(记者常红罗旭)今天下午,全国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新修改的预备役军官法和新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两部法律以及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关的两个修正案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在回答中新社记者对人民调解法的提问时,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表示,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中新社记者提问说,以前对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主要是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现在我们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在目前的形势下,为什么对人民调解的规范从法规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主要考虑是什么?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意义?

  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对此进行了回答。他表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的一种主要解决形式。

  我们国家的很多法律制度都是借鉴很多国家的制度制定的,但是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大家对这项事情都非常,有些国家也认为这是我们的“东方经验”,是我们国家我们民族创造的方式。规范我国人民调解的法规最早是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务院就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从这个通则的制定也看出,我们党和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贯重视。到了1989年,国务院颁布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人民调解这种群众组织形式在我们国家又得到了的确认,1982年我们国家第111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民间纠纷。”

  郝赤勇表示,一部组织条例和一部全面人民调解制度的法是有很大区别的,最初的1954年条例和1989年的条例都是暂行组织条例和组织条例。它只了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没有完整地对人民调解的制度作完整的法律规范。这次制定人民调解法,正是总结建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有几十件提案要求制定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草案和两个组织条例相比,是一个非常完备的法律。1954年的暂行组织条例只有11条,1989年国务院通过的组织条例只有17条,而且都没有分章。这次的人民调解法一共是六章,最后通过的草案是35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完整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的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也是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人民调解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本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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