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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来了。

做好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清理重复参保、新生儿产生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要求,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

深入实施全民医保参保计划,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的原则,要求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改进参保薄弱环节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六项主要工作任务,分别是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落实参保缴费政策、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服务。

在参保对象范围上,《指导意见》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对于外来打工人员,持居住证即可享受当地的参保政策。

参保人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切换后会有哪些保障上的变化?《指导意见》明确,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不允许重复参保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其中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如若出现重复参保行为,文件也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划分:

  •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
  • 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 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另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明确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这类情况可申请退费

在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参保人参保情况。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于退费的处理原则。对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没有开始前重复缴费的可以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的参保关系不再退费,主要考虑是其参保关系没有终止,可以随时根据需要恢复待遇享受,便于参保人根据自身就业状态变化,稳定连续享受待遇。其余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

《指导意见》还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儿、退役军人、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等六类重点人群的参保缴费服务做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于新生儿,要求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附: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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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花千骨前传烽烟遗梦太古谣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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