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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要求按电子图施工,被判2年!专监判2年6个月,总监取保候审

不少设计师都有被甲方强制要求出电子版图或白图的经历,为何不同甲方都不约而同的这样要求呢?

因为他们认为,图纸是设计院设计的,施工是由施工单位干的,责任跟甲方没关系,但因此而得到的额外巨大效益却是甲方的。

但,如果把下面这个案例给甲方看看,估计他们会收敛很多。正所谓,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案例宣判及调查报告

四川省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小区商住楼大门装饰构架工程在进行顶盖砼浇筑过程中, 高支模发生坍塌, 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3人获刑!

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阆中市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文书显示:

一、被告人朱x( 建设单位副总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匡xx( 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 项目副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代华x(宏云•江山国际 项目专项监理工程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事故回顾

直接原因

事故高支模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 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的规定, 构造不全:支撑架体立杆纵、横距按800-1000mm×800-1000mm,步距约1500-1700mm布置,梁底支撑体系未进行加密处理,支撑梁板的钢管立杆顶部未使用可调托撑进行顶撑;在每一步距处未满设纵横向水平拉杆;架体内未按规定设置水平剪刀撑、纵向剪刀撑,横向剪刀撑数量不够且未由底到顶连续设置;该模板支撑体系高度与宽度比(约16:7.3)大于两倍,支撑架体仅在12号商业楼一侧屋顶设置一道连接点,未与3号商业楼建筑结构相连, 保证架体稳定的构造措施严重不足。

事故现场照片↓

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疏于管理。

(1)该公司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大门装饰构架施工 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仅凭设计院通过电子邮箱提供的电子版图, 违法要求施工单位施工;

(3) 缺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特别是对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备案专职安全员未到项目部上班、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隐患, 未及时督促整改。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

(1)宏云•江山国际 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部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未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工程 未按照国家规定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 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论证;

(4)组织 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搭设前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成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5)混凝土浇筑前, 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 确认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浇筑过程 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3. 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现场监理形同虚设。

(1)对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监理部 未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 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项目部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高支模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等重大安全隐患, 未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或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4人被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朱x,男, 建设单位副总经理,兼任技术负责人,同时兼任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下令施工单位按照设计院提供的无效电子版图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第2.1.1条的规定,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资料,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2.匡xx,男, 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部副经理,实际上是项目负责人,同时也是事故工程的 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排木工(无资质)搭设高支模架; 未组织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高支模搭设前未组织或督促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未组织验收;未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对浇筑混凝土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未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3.代xx,男, 宏云•江山国际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组织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架体搭设前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后未进行验收等安全隐患,未及时责令停工,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4.唐xx,男,宏云•江山国际项目 监理总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职责,在组织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部无专职安全员;对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等安全隐患未及时下发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5.刘x,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 项目经理, 长期不在工地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6.匡x,男, 实际投资人之一(与匡荣华共同出资,匡荣华出资占80%,匡波出资占20%),在承包了3号商业楼及大门装饰构架工程施工过程中,协助匡荣华进行项目现场管理,对作业现场进行巡视,对高支模施工未督促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或督促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高支模架搭设完后没有组织验收,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匡某仍在刑事侦查之中。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余xx,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3号商业楼 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支模搭设不规范的问题、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大门 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无专项施工方案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 撤销其施工员执业资格。

2.江xx,男,宏云建设有限公司宏云•江山国际项目 木工作业承包人。组织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

3.贺xx,男, 建设单位技术员兼任团支部书记,项目备案安全员。8月22日参加了大门装饰构架隐蔽钢筋的验收,对工程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等违法问题未做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 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廖x,男, 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备案施工员。按照公司副总经理朱剑的安排,将无效的大门装饰构架电子版图拷贝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自行打印后施工;明知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方案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

5.赵xx,男, 建设单位,开发部经理兼工会主席、质安部负责人、备案施工员。在对宏云•江山项目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混凝土浇筑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监督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

6.唐xx,男, 施工单位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至2016年7月13日。多次组织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和备案专职安全员未到项目部履职等问题未整改,导致项目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建厅依法 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匡xx,男, 施工单位副总经理。2016年7月26日开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8月16日陪同总经理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施工方案和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设计图等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建厅依法 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8.王x,男, 2016年7月26日任施工单位总经理。8月16日带队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和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设计图等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

9.匡xx,男,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董事长。作为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项目部无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设计图文件、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

10.郑xx,男, 建设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总经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备案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等问题未督促整改,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

11.任x,男, 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备案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该项目上履行专监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 不良行为扣分处理。

12. 庄xx,男, 监理单位工程监理部主任。事故前未组织或者督促公司工程监理部到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检查监理工作,事故发生后补写其到项目的检查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13.罗x,女, 监理单位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司派驻宏云•江山国际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致使未能及时制止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作业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等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处理人员

1.岳某娟,女, 建设单位行政部文员在报监资料中擅自代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在工程质量承诺书上签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

2.赵某,男, 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木工班管理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按照施工方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凭经验搭设高支模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

3.侯某权,男, 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砖工班组长。8月22日在浇筑混凝土前,未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大门装饰构架是否具备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按照匡荣华的要求组织浇筑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

建议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分别对上述人员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报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人员

1.胡某楠,男,43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革党员, 阆中市规划办用地股股长(事业工人)。2014年根据阆中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阆中市规划办对阆中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进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2015年12月,胡某楠任第三组组长,主要负责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所在片区的在建项目规划巡查工作,在7月13日、8月15日两次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的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其大门装饰构架违反规划建设问题,存在巡查工作不到位,工作上不细致,尽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 降级处分。

2.苟某发,男,49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 阆中市政协副秘书长兼规划办副主任。苟某发作为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要求不严格,导致分管人员在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巡察中未及时发现违规建设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 行政记过处分。

3.苟某武,男,54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 阆中市规划办主任。苟某武同志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对单位分管领导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尤其是在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的巡查中未及时发现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 行政警告处分。

4.吴某兵,男,35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中共党员, 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事业工勤),主要负责七里街道办安办全面工作。按照七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其在监督检查辖区内建筑安全过程中存在检查不到位、工作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 警告处分。

5.张某,男,33岁,四川省阆中市人,群众, 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副主任(阆中市自来水公司工人)。按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职责分工,张某同志负责协助辖区内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但其在实际的安全监管和巡查工作中,存在工作不到位、不深入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责成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 相应的处理。

6.陈某龙,男,48岁,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 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主任(事业工人)。在协助七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建筑安全隐患检查过程中存在督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 警告处分。

7.张某军,男,39岁,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 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 警告处分。

8.黄某云,男,52岁,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中共党员, 阆中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阆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某云同志作为负责阆中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进行 诫勉谈话处理。

9.何某东,男,44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群众, 阆中市政府办公室副科级非领导干部,从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任阆中市副市长,分管阆中市城乡规划、建设。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

10.童某星,男,51岁,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中共党员, 阆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负责阆中市安全、维稳,分管安监、城管等工作。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

11.鲜某凡,男,50岁,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中共党员, 阆中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分管阆中市安全、维稳等方面工作。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

12.郑某勤,男,53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 仪陇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截止2016年8月9日任阆中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分管阆中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

对上述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线索,建议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施工单位。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备案专职安全员未履职;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廖周华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组织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未组织验收;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确认是否具备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就盲目组织浇筑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建设单位。该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监督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向施工单位提供无效的大门装饰构架施工设计图,且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通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 信用扣分处理。

3. 监理单位。该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对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备案安全员不到项目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对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对其 资质等级进行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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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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