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行业动态  企业新闻

住建部新发: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研究起草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在6月30日前反馈意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自愿原则,推荐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参加试点。

试点目标

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在完善工程全过程及关键环节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服务示范模式,为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奠定良好基础。

试点周期

2年

试点内容

(二)能力要求。监理巡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资格或为工程建设领域专家。监理巡查单位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能力,并熟悉该区域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单位,严禁转包行为。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五)成果应用。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单位,创造尽职履约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理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巡查服务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价、评奖评优的依据。

(六)履约评价。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监理巡查服务单位的履约监督和考核,保证监理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履约评价机制,拓宽履约评价应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单位“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应编制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目标、任务清单和分工、工作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报建筑市场监管司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监督,确保试点实施方案规定任务落地见效。实施中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举措。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