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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问题答疑2016年8月10日

二是深入排查设备和标志标线。“刑九”将在道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驾驶罪,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科学性、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设备及相关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

超员载客的危害: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

问:为什么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入罪?

三是规范执案。机关将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同时,机关内部将全面规范驾驶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执案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全。

答: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极易导致严重道交通事故

“刑九”新的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交通事故,保障道交通安全,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多年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整治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运输化学品行为作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交通事故的重点,持续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但由于法律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广大群众和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将这些严重交通违法作为犯为,刑罚处罚。

五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交通安全法》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一是依法严查违法犯为。严格执行法律,依法严厉打击驾驶犯罪活动,对在道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依法立案查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驾驶人实施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查办。

答: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此外,未取得道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运输管理秩序和道交通秩序,危害道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为付出沉重代价。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交通安全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交通事故,对道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三是将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交通安全法》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交通安全,侵害群众权益。对此,“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他人的驾驶证行为为犯罪,以依法和这类违法犯为。

“刑九”出台后,继将在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驾驶罪”,并且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驾驶罪论处。

非法运输化学品极易引发恶性群死群伤事故

问: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

问:“刑九”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新的?

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非法运输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反映强烈。

答:《刑法修正案(九)》在驾驶罪中新增加在道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在道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几种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惩处。特别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四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驾驶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四是严明执案纪律。严厉查处执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将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为犯罪,设定了“处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交通安全法》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答:“刑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机关执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下一步,全国机关将切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

超速行驶的危害: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问:下一步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好“刑九”?

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抵制此类违法犯为,共同道交通安全。

六是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交通安全法》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处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之一的驾驶罪和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作出了修改完善,一是将在道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驾驶罪;二是将在道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驾驶罪;三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驾驶罪处罚;四是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新的法律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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