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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垄断工地建材生意 男子合伙砸车伤人获刑2016年4月19日

为了垄断工地建材及相关运输生意,男子徐某动起了“歪脑筋”,高某、刘某等人前往工地外地混泥土泵车,并工地工人,致使多人受伤。日前,东营中院二审审结了这一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2005年以来,徐某曾因以及故意等被判处过有期徒刑,然而出狱后徐某并没有做一个本分之人。为了牟取非法垄断利益,2012年9月,徐某高某、刘某、马某(三人均已)等多名男子乘坐一辆越野车多次进入东营港一工地外地混凝土泵车。

同年9月24日,在徐某的下,高某等人结伙携带砍刀、镐把、斧头等工具再次来到工地,将一辆水泥罐车、一辆泵车砸坏。就在几人要离开现场时被工地工人阻拦,见有人阻拦,高某等人竟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对工人进行,导致人李某、王某受伤。后经鉴定,车辆修复价格为2.5万余元,李某、王某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轻微伤。

2014年,河口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为获取垄断利益,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同时,随意他人,致人受伤,其行为严重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为者,系主犯。依关法规,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2014年10月一审宣判后,徐某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打砸中,遂以未参与寻衅滋事为由提出上诉。

东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件中高某、刘某等多名同案犯均供称,案发前徐某不仅出资安排高他们准备作案工具,而且提出了砸车的明确要求,可以徐某的犯罪意图是明确的,其虽未具体实施砸车等行为,但是其组织策划行为系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依关法规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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