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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饰面石材矿山应在2015年前全部关闭完毕

废弃矿山治理包袱重、难度大、资金筹措困难,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运用市场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办法,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治理。8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了这一《意见》,并要求各地借鉴泉州市的做法,加快“矿山复绿”。企业和个人将尾矿库、矸石场、排土场、废石场的矿渣、废石和弃土综合利用的,拥有所释放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释放的土地面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废弃矿山土地整治利用和生态修复:
  
  采矿凹坑——单个采坑体积1000立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应采取回填治理,改造成绿地或园地;单个采坑体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可作为城市、乡镇建筑垃圾填埋场;可以改造为其他用途的,应加以开发利用。
  
  缓坡式“挂白”——通过回填客土,开垦为林地、农用地、茶园、果园、花卉树木苗圃园。
  
  高陡岩石边坡——原则上应采用V型槽、滴灌养护治理技术,不得使用喷涂。一时难以治理的,可以采取点缀式修复治理。
  
  废石场——统一承包给石子加工场回收利用,清除安全隐患,使压覆的土地得以自然复绿。
  
  煤矸石场——能够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加气砖的,应回收综合利用,使煤矸石场压覆的土地得以释放利用;难以利用的煤矸石场,应回填客土,改造为工业用地或绿地。
  
  尾矿库——能够利用尾矿用于水泥生产配料或者生产加气砖的,应加以利用,使尾矿库压覆的土地得以释放利用。
  
  《意见》还提出,全市饰面石材矿山应在2015年前全部关闭完毕;对饰面石材开采区大量堆积的废石集中消化利用,使被压覆的山体自然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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