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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产权共有”可行性如何 待实践

在建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
  
  联系生活中的实际情况,部分人认为保障房“产权共有”没那么简单。其一是保障房的价值评估。“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这样的算法,许多人者恐怕难以接受。时间概念,地段概念,参照房概念,都实在太相对了。而且房价参照周边商品房计价,可是保障房的质量谁来担保?
  
  二是政府既是保障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者,又是产权人之一,多个角色集于一身,很容易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违背公平、公正。既然产权共有,就意味着购房者与政府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当二者对估值、房屋质量等产生纠纷,如果再由政府同一部门或其它部门来出面解决,显然让人难以信服。因此,产权共有需要有一个利益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来对纠纷做出相应的裁决。那么,谁有资格、有能力担任这个“第三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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