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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新规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对促进青海省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青海省于近日颁布《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草案)》,该办法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办法指出,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需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和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其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要求,推进农牧区散装水泥发展,建立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鼓励水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供销社在农村牧区建设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程。

办法规定,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列入建安工程成本。办法同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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