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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问题房产买卖 中介不能获得酬金

    【中国建材网】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屋中介郑先生主张购房人张先生支付中介费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郑先生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诚信原则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经郑先生做中介,金生商贸公司和张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协议,金生公司将商场出售给张先生。协议约定,买卖双方签约时,张先生应向郑先生支付中介费25万元。若迟延,则按0.0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土地房产部门查询,得知所售房产部分处于查封状态,遂与金生公司解除协议。之后,郑先生将金生公司和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支付中介费25万元及违约金。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该案认为,郑先生已促成金生公司和张先生买卖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买卖双方事后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能阻却其获取居间报酬的权利,遂作出张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郑先生25万元中介费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
  
  张先生上诉称,金生公司和郑先生均隐瞒了交易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当三方前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时,自己才发现所购房产部分还在查封状态。因此,经三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并由郑先生执笔,在三方各执一份的合同上同时注明“鉴于该房产尚有部分房产还在查封状态,经协商解除该协议”。这份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除协议签订后,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均已解除,自己根本不需付这笔中介费。
  
  郑先生则辩称,房产即使有查封也不影响讼争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张先生完全可以先办理未查封的大部分房产的交易登记,在个别房产解除查封后,再处理查封房产。张先生急于解除讼争房产买卖协议与自己无关。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不等于三方的居间合同关系解除,张先生应当依约支付中介报酬。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郑先生作为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郑先生未向委托人履行此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无论居间合同是否解除,居间人均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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