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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迎来开放时代 无歧视准入

8月2日起,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牵头制定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该提供非歧视性服务,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同时,对于目前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涉及下游销售的情况,提出同时经营天然气销售等其它业务的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对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运营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压缩等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管理办法》还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连接原则和机制,服务价格、质量和计量等方面也作了规定。

管道非歧视准入

《管理办法》提出,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同时还提出,现有用户优先获得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

非歧视性服务,通常称为第三方准入(TPA)的制度设计,即所有用户都有平等、公平地使用管道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权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斥其他经营者在天然气生产和销售领域的竞争,或者为关联企业谋取竞争优势。

根据《天然气“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将新建管道4.4万公里。包括去年已开工的西三线,以及正在筹划的中石化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

但综观国内的天然气管道,大的进口天然气通道主要由中石油运营,中石化和中海油在码头LNG接收站和管道中略有表现。国内天然气长输管道,中石油占据了大头,中石化只有川气东送管线,以及正在筹划的新粤浙煤制气管道。

“十二五”规划的输气管道主要由中石油承担,中石化只在相关地区建设,新项目更多的是支线管道。中石油掌握主要的输气管道,造成即使是石油巨头之间,在输气过程中也有区别,不能很顺畅地输送天然气。

运营公司独立核算

《管理办法》提出,天然气基础设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天然销售等其它天然气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运营实行独立核算。

此规定为管道开放的第三方准入奠定了条件。同时,天然气管道运输费、储气费、气化费等实行政府定价。管道运营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服务价格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合同。

这也被认为是最为可行的方式,之前曾有专家建议将管道从石油公司剥离出来,组建独立的管道公司,但激起了石油公司的反弹。

目前国内天然气基础设施企业在大企业的体系中,同时与销售企业关联。传统天然气领域,中石油一直走在前列,管网冲突主要体现在大型央企之间。

但随着非常规天然气逐渐进入勘探开发阶段,管道带来的问题更加突出。一位在中国非常规油气领域工作多年的公司人士称,非常规气勘探开发成本高,一般地理条件不好,如果管道准入再不解决,市场定价不可能实现。

管道“高速公路”开启

办法提出“连接原则”,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的相互连接,提高天然气管道网络化水平。需要时,由国务院能源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

《管理办法》的连接机制还要求体现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编制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中。互联管道可以作为单独项目投资建设,或者纳入相互连接的管网。互联管道的投资分担、输供气和维护由企业协商决定,应当互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应对连接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我国从2000年提出筹建西气东输管道,2004年首条管道完工,此后陆续建设西三线、陕京线、川气东送线以及后续的输气管道,至今不过10多年时间。

国家鼓励民营和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建设支线和城市管道。但干线和支线管道的连接机制一直不明晰。

连接原则和机制的落实,将推动管道的网络化,形成四通八达的天然气管道网。管道运营企业只按照国家定价,收取“过路费”。各地大兴“气化”的地方管网,将与全国管网有效对接。也有利于民企和社会资本真正无忧地投资管道建设。

中石油去年曾拿出西二线吸引民资,但能源咨询企业卓创认为,当前我国天然气市场仍然是寡头垄断,85%长输管网隶属中石油,其他资本进入还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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