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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史”关键词|1936年苏联宪法是如何制定的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这“四史”,是党员干部的一门必修课。继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首度开设“政治关键词”专栏、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到来之际二度推出“政治关键词”专栏后,继续与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政治学会联合开启“四史”关键词。

今天刊发“四史”关键词第33篇,关键词是苏联1936年宪法。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标志着一个新世界的建立。无论是革命,还是其后建设取得的成果,都需要以法律方式巩固,最根本的是以苏维埃宪法给予确认。在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存续70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制定的宪法包括:1918年苏俄宪法,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1977年苏联宪法。随着苏联解体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崩溃,苏联宪法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这其中,1936年苏联宪法,又称《斯大林宪法》,既是1924 年宪法的发展完善,也是1977 年宪法制定的基础;它的形式与内容更为完备,施行的时间也最长,产生了广泛影响,比较而言也有其特色;它是苏联一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法,是典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宪法。

1936年宪法制定发扬了民主

随着两个“五年”计划的成功实施,苏联已建成为一个以大工业和农业集体化为基础的新社会。这个新社会中,计划经济彻底取代了商品经济,公有制成为经济基础,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1935年的苏联,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消灭,国家、集体农庄和合作社掌握了96%的生产资料,个体经济无足轻重,没什么地位。这些成果要有新的宪法来确认。

在当时国际上,如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家所预想的世界性革命并没有发生,即使是匈牙利1919年创立了苏维埃共和国,也只存在了几个月就被推翻了。到1930年代,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说明世界革命不可能到来。于是,苏联共产党放弃了世界革命目标,专注于一国建成社会主义实践,因此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也从对抗逐步转为和平共处。这意味着,以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为预期的1924年宪法已不合时宜,有必要制定淡化世界革命精神、反映苏维埃社会新的现实结构的新宪法。

1935年2月6日,苏联成立了由31人组成的宪法委员会,由斯大林担任主席,莫洛托夫与加里宁为副主席,并设立了12个分委员会负责新宪法相关条款拟定工作。斯大林提出要彻底改革宪法,并提议将为现行根本法(宪法)所规定的统一的权力架构分为立法与行政两个分支。由于意见分歧等原因,后来斯大林停止了与全体宪法委员会委员继续合作,将起草宪法的任务委托给斯杰茨基、雅科夫列夫、达里等他完全信任的人。尤其是,斯大林本人不仅领导宪法起草制定工作,还亲自对宪法草案具体条款进行修订。档案留存记录表明,1936年4月17日斯大林对宪法草案的两编二十几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1936年苏联宪法制定的最大亮点,是充分发扬了民主,在颁布之前全民参与了宪法草案讨论。有统计显示,1936年8月15日至10月19日,参与讨论的共有48000次苏维埃全体会议、近80000次苏维埃分组讨论会和代表团会议、超过40次劳动者集会,参加的人数超过5150万人次。这占当时苏联成年人总数的55%以上,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宪法草案的建议多达15.43万条,其中登记在册的建议案共计13721个,涉及各方面议题。

这次立宪中的全民参与讨论,规模之大前所未有,是一次广泛的宪法宣传普及,大大增强了人们的宪法认知。1936年12月5日,第八次非常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苏联宪法,并通过决议规定12月5日为苏联全民宪法日。

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色何在?

在文本上,1936年宪法共13章146个条文,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1918 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所确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该宪法首先确认苏联的经济基础为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一是国家所有制,即全民的财产,二是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所有制,即各个集体农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这部宪法既有旧宪法的传承,也有创新。比如,在联盟与加盟共和国的关系上,与1924年不同,1936年宪法颁布时苏联加盟共和国已从4个增加到11个,联盟成员不断扩大,这符合联盟条约设计的初衷。宪法规定了各加盟共和国在立法、国民教育、国民卫生保健等领域的共同权限,也规定了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还专门确定了属于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绝对管辖的主要事项。各加盟共和国根据联盟宪法规定,在1937年3月至1938年1月间完成了新宪法制定工作,这些宪法都得到了所在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核准。

比较而言,1936年宪法的创新和发展表现为:(1)确认最高苏维埃为联盟唯一最高立法机关,其主席团也无此项权力。与此相应,联盟政府即人民委员会,也就是失去了立法权能,让其回归到了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这是对旧宪法所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程序缺陷的修正,也符合当时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

(2)规定了新的选举原则和选举制度。与以往不同,新宪法扩大了公民的选举权,取消了阶级限制,没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精神病患者和被法院判决剥夺选举权这两类人。这体现了普遍性,也有现实社会阶级结构的依据。同时,新宪法还取消了城乡差别,实现了平等的公民选举权;取消了多级选举,从村苏维埃到苏联最高苏维埃,所有代表都要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程序上,从工作地转而实行居住地投票,并从公开改为秘密投票制。

(3)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在1924年宪法中是没有的。新宪法设专章较全面地规定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老年和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物质生活保障权、受教育权、言论自由、通信秘密等;义务则为遵守宪法、执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保卫祖国,诚实对待社会等。

(4)最大突破是规定了联共(布)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126条规定:“由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中最积极最觉悟的公民自愿结成苏联共产党,即劳动者为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先锋队,是劳动者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这在苏维埃政权史上是首次得到国家根本法的确认。可能,这最能体现苏维埃宪法制度本质,但从内容上只有这一条,并未像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一样设专章予以规定。

宪法实施与文本存在很大差距

从文本和程序看,1936年苏联宪法在当时堪称“各国最先进、最民主的宪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情况与该宪法规定的情形还是有较大差距,甚至很多方面就没有得到落实。

比如,虽然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但实际是处处受限,甚至那些尝试行使权利的人遭遇了严重后果;虽然规定了普选权,但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在实际投票时没有真正选择余地,让选举沦为形式主义的礼仪;虽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但并没有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集体领导越来越频繁地为首长个人意志所左右,造成了权力过分集中与个人崇拜盛行;虽然规定了民族自决原则和加盟共和国的退出权,但各加盟共和国权限极为有限,有研究者称为“变形的联邦制”等。

显然,在文本上,1936年斯大林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的经典之作,被誉为当时最民主的宪法也不为过。但是,在现实中,权力不受约束,宪法和法律成为“摆设”,这也是后来造成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之一。这样明显的反差表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制定出良法重要,但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遵守与施行更重要,否则法治就是空话。

(作者系上海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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